第三次农业普查有何新变化?(图)_第三次农业普查

  备受瞩目的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已经开始,相比较前两次农业普查,这次农业普查有何新变化?农业普查对象需要做什么?普查对象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何后果?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市统计局有关专家。

  普查表和普查内容有较大创新

  记者了解到,这次农业普查在保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基本框架的同时,对普查表和普查内容进行较大的创新设计,以更好地适应当今我国农村的经济社会状况。

  首先,此次普查首次将规模农业经营户和普通农业经营户区别普查,规模农业经营户的普查内容更加全面翔实,以准确反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和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新情况。其次,在乡镇普查表中大幅度增加建制镇镇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以全面反映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情况。第三,行政村普查表在反映行政村经济社会基本情况的同时,重点反映乡村基础设施情况和农村人居环境情况。

  此外,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创新调查手段,充分运用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普查。应用卫星遥感技术测量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大力推进手持智能数据采集终端采集数据,将普查数据实时传输,大力提高我国统计的信息化水平;推进联网直报在普查中的应用。在对行政村和乡镇进行普查时,将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在所有乡镇实行联网直报。

  普查对象应如实反映情况

  市统计局有关专家表示,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本次普查是如何组织开展的?记者了解到,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我市成立济南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由济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宽端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济南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主要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工作由国家统计局济南调查队具体组织实施。

  拒绝或妨碍普查将受严惩

  据了解,《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述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上述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